索 引 號: | 640324022/2024-00418 | 效力狀態(tài):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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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同心縣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責任部門: | 同心縣應急管理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3-12-26 |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安全生產條例》以及自治區(qū)《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吳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同心縣行政區(qū)域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負責、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fā)現后能夠及時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應急管理部(原國家安監(jiān)總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煤礦、非煤礦山、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及冶金等工貿行業(y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認定。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yè)和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有相關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者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三)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
(四)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或者違法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的;
(六)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七)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或者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八)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條舉報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安全生產領域的;
(二)無明確舉報對象或者具體舉報事項的;
(三)已經受理或正在處理且無新的舉報事實或者證據的;??
(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
(五)進入司法程序的;
(六)其他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八條??有下列舉報情形之一的,不在獎勵之列: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無法核實的;
(二)匿名舉報未留下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
(三)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jiān)管、監(jiān)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核查、督辦、轉交、答復、統(tǒng)計和報告等制度,明確工作流程,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
第十條??核查舉報事項,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受理的舉報事項進行編號登記。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部門舉報,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二)舉報事項受理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查部門應當將核查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當辦結并反饋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核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對辦理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對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緊急情況的舉報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誰接報、誰受理、誰核查”的原則,立即組織核查處理。對情況復雜、專業(yè)性強的舉報事項,必要時可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組織專家論證。
(四)舉報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單位應當協(xié)調同級相關部門聯(lián)合核查;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一條??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作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認舉報事項是否屬實;
(二)舉報事項發(fā)生單位概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所有制形式、生產經營范圍、持有各類證照等情況;
(三)核查處理情況。包括核查人員、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采取的措施和核查證據材料。事故隱患應說明是否構成重大隱患,隱患整改落實以及備案情況;屬于違法行為的應說明違法行為持續(xù)的時間、違法所得等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附事故基本情況,說明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是否存在謊報、瞞報行為等;
(四)舉報反饋情況。包括反饋的人員、時間、方式、內容及舉報人對核查處理情況的評價。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接受審計部門、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每年設立50萬專項舉報獎勵資金池,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對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一般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的,給予獎勵500元。
(二)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且給予行政處罰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對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獎勵金額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瞞報、謊報的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給予有功的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分別向多個部門舉報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受理和核查屬實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事項進行獎勵。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應于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獎勵意見,提供有關舉報資料、舉報事項核查報告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和執(zhí)法文書等,應急管理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的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按照程序和標準向舉報人審核發(fā)放獎勵。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原則上按程序以銀行轉賬形式發(fā)放。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通知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真實姓名、銀行賬號、開戶銀行等信息。因舉報人提供的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fā)放獎勵的,由舉報人負責。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lián)系,或者舉報人逾期未提供資金發(fā)放所需資料的,視為放棄舉報獎勵。舉報人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yè)。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舉報人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聯(lián)系方式,應當實名舉報,以備核查過程中完善舉報線索、反饋查處結果和發(fā)放獎勵。舉報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地址、具體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人可以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12350”安全生產舉報電話,或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縣財政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池,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負責獎勵資金發(fā)放的部門嚴格按照程序審核兌現,并由財政部門監(jiān)督使用。
第十九條??參與舉報核查處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同心縣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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